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對工會專項資金收入、管理、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保證專項資金的安全、合規和效益,根據《中國工會審計條例》和全國總工會有關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會專項資金審計,主要是指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審會”)對上級工會撥入、本級工會預算安排、政府財政或相關部門撥入、企事業單位及個人捐贈等匯集的專項幫扶資金、送溫暖資金、勞模專項資金、救災慰問款等具有特定用途的資金組織實施的審計。
第三條 經審會負責對本級及下一級工會專項資金實施審計監督,必要時可根據專項資金的撥付去向進行延伸審計。
第四條 經審會根據工作計劃,在開展工會經費預算執行情況審計時對工會專項資金一并進行審計;或因工作需要,也可單獨組織實施專項審計;在對下級工會檢查專項資金時可與相關的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人員聯合完成。
第五條 經審會組織實施專項資金審計時,被審計單位應當提供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安排及其運作流程,項目資金申請、撥付、結算的資料,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內部控制制度和與專項資金相關的文件等會計資料及其他資料。
第六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對其所提供全部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
第七條 審計人員依據專項資金的性質、特定用途和撥付環節等情況,通過審查財務資料、專項資金分配方案、有關文件和會議記錄,采取向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詢問等方式開展審計,其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專項資金管理是否遵循國家、工會的相關規定及工會內部控制制度;
(二)專項資金收入是否全部入賬,現金和銀行存款是否賬實相符;
(三)專項資金撥付使用是否按規定用途專款專用,審批、簽收等手續是否健全,票據管理是否完善,有無截留、挪用資金和虛列支出等問題;
(四)根據專項資金規定對該專項資金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以及推動工會重點工作開展的情況進行評價。
第八條 經審會在實施工會經費收支審計時對專項資金一并進行審計的,應將審計結果在審計報告中予以披露;若對專項資金組織專項審計的,應將審計報告報送同級工會相關領導和部門。
第九條 經審會在專項資金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向同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經審會報告。
第十條 本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負責解釋。各級工會經審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